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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24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煜晟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煜晟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494号之二原告: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经济开发区华特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兆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军、刘东,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煜晟镍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寄料镇高庙村黄梀村自然村西200米。法定代表人:郑光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煜晟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07日立案,原告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申请费1270元,共计2850元,由原告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