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童宝朝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童宝朝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1民初583号原告王立新,又名王榜劳。委托代理人董鹏鹏,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宝朝,又名童宝娃。原告王立新与被告童宝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新及其委托代理人董鹏鹏与被告童宝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新诉称,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关系,被告房屋是买原告儿子王争锋的房屋。2012年后被告把房屋帽子一揭又盖一层,修建坐北向南的四间两层楼房还有带拐角坐东向西三间平房。被告扩大院落面积,把院落填高,出行道路硬化,进而改变院落及其周围雨水汇集自然流水方向,每逢下雨被告院落及周围的流水直冲到原告房屋的后墙,造成原告房屋因潮湿而出现隔墙皮脱落、屋内地板砖隆起,室内粮食衣物发霉变坏,修复隔墙皮脱落,重新铺地板砖费用2000元。原告有一座土木结构烤烟炉位于被告房屋东南方向,被告从2010年为扩大院落面积不断填土蚕食原告的烤烟炉,导致烤烟炉因受地气的潮湿影响和雨水的浸泡侵蚀而发生坍塌。修复烤烟炉的费用约需2000元。我们发生纠纷后,村上处理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修改院落排水的水渠,停止对原告房屋后墙的侵害;修复隔墙皮脱落,重新铺地板砖费用及修复烤烟炉的费用约需人民币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童宝朝辩称,原、被告不在一个组上,2008年元月25日原告的儿子王争锋把自己房屋卖给被告,同时原告要拆除位于东南方向一座土木结构烤烟炉,地基归被告使用。原先院子不平,被告把院子和出行道路硬化。每逢下雨被告院落一部分水流到被告的屋后。原告屋后以前有水渠,原告不清理水渠。原告儿子同意拆烤烟炉,但后来没拆,烤烟炉因受地气的潮湿影响和雨水的浸泡侵蚀而发生坍塌。村上处理让我赔偿烤烟炉损失600元。原告应该把其房屋后面的排水渠疏通,问题就解决。尊重村上处理意见。被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立新居住在景丰村南坡组,被告童宝朝原来居住在景丰村东沟组,2008年元月25日原告的儿子王争锋把自己四间砖木结构的房屋卖给被告,同时原告拆除其修建的位于被告房屋东南方向一座土木结构烤烟炉,地基归被告使用,这样原、被告同住在南坡组。原、被告的房屋都是坐北向南,被告居住在原告的后面,北高南低。2012年后被告把房屋帽子一揭又盖一层,修建坐北向南的四间两层楼房还有带拐角坐东向西三间平房。被告把院子和出行道路硬化。原告屋后用石头垒的地基,原告屋后面有水渠,有一石头垒的石埝,每逢雨季被告院落及周围的一部分雨水流到原告的屋后,日积月累,原告屋后的水渠被淤泥阻塞。原告迟迟不肯拆除烤烟炉,被告把土倒在烤烟炉的墙上因受地气的潮湿影响和雨水的浸泡侵蚀而发生坍塌。2015年6月8日村上处理要求被告给原告补偿烤烟炉损失600元,双方同意,但事后原告反悔。本院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被告的居住地高于原告,水往低处流,这是自然规律,每逢雨季,被告院子的部分雨水流沿着石埝流到原告的屋后的水渠里,原告屋后的水渠被淤泥阻塞,这对原告的房屋造成一定影响。诉讼期间,原告已将院落硬化。其他邻居不同意被告院子的水流经自己的地盘。经过与村干部座谈,最佳方案是,原告屋后水渠里的淤泥需要清理,修一段水泥渠至原告房屋东墙,然后铺设六米水泥管道至厕所,再折向南铺设十八米水泥管道,然后再折西铺设四米水泥管道,又向南铺设九米水泥管道至路边,这样排水问题基本可以解决,根据当地人工费及材料费用等具体情况,经计算这部分费用约需人民币1600元至2000元。被告不同意给原告施工。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修改排水水渠,停止对原告房屋后墙的侵害,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座谈记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及本院确认有效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居住地高于原告,每逢雨季被告院子的部分雨水流到原告屋后的水渠里,日积月累,水渠被淤泥阻塞,这对原告的房屋造成一定影响。原告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当为排水提供必有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应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害。但双方都未采取有效的方法避免损害。诉讼期间,原告已将院落硬化。根据现场勘查和座谈认为,被告院子的水流又不能经过其他邻居的地盘,水流只有经过原告房后及东边未被硬化的地方经过,根据当地人工费及材料费用等具体情况,经计算约需材料费和人工费等1600元至2000元。被告不同意给原告修理,应由原告自行施工或者雇人施工,被告应给付原告一定数额修理费。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被告给付修理费1600元较为适宜。村上处理要求被告给原告赔偿烤烟炉损失600元符合客观实际,较为适宜。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予以驳回。被告的其他辩解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童宝朝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立新修理费和损失人民币2200元;二、驳回原告王立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王立新负担50元,被告童宝朝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英良人民陪审员 何民生人民陪审员 居振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锋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