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1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东方民生(北京)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寒昕,东方民生(北京)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2291号申请执行人:崔寒昕,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东方民生(北京)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楼401-15室。法定代表人:李广泰。本院在执行崔寒昕与东方民生(北京)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