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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37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苏景辉与冯毅、杨建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景辉,冯毅,杨建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37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景辉,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冯毅,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杨建球,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苏景辉与被告杨建球、冯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定,被告杨建球、冯毅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景辉支付10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800元。因债务人杨建球、冯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苏景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建球、冯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建球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顺德区容桂振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富华路塘边街四巷5号房产(产权证:03××09),查明被执行人冯毅与案外人共有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中区社区东乐璐东城花园三期红棉苑七座603号房产;现上述两套房产已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31号案查封,本案于2016年7月20日对上述房产办理轮候查封手续,待首封案件处理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冯毅在佛山市范围内有7辆车辆登记,分别是粤X×××××、粤X×××××、粤X×××××、粤X×××××、粤X×××××、粤XXU36**、粤X×××××,被执行人杨建球有车牌号为粤X×××××汽车一辆,本案于2016年4月20日对上述车辆办理登记查封手续,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而无法扣押处理。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025938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及待扣押的汽车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37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祉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