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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执22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2220号之三本院在执行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庄会刚、曹现金、李保云、李少伍债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保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