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怀战与张让、张爱云、张爱花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战,张让,张爱云,张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王怀战,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让,女,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爱云,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爱花,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怀战与被执行人张让、张爱云、张爱花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让、张爱云、张爱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让、张爱云、张爱花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将被执行人张让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房屋所有权证号:登11468)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