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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乔峰、张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乔峰,张英,张卫欣,赵学功,刘志明,闫立国,史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李挺,总经理。被执行人乔峰,男,汉族,1989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英,女,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卫欣,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学功,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志明,男,汉族,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立国,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史飞,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峰、张英、张卫欣、赵学功、刘志明、闫立国、史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和解中,经申请人同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4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笃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