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林与被执行人罗元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罗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林,男,生于1973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罗元国,男,生于1979年11月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陈林与罗元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林申请执行标的47000元及利息,经执行到位12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元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陈林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