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525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沈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5民初76号原告万某某,女,藏族,青海省,农民。被告沈某某,男,汉族,青海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5元,减半收取119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乔莉芹审 判 长  陈生辉代理审判员  卓玛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玛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