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4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绵阳市城区新阳食品油经营部诉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城区新阳食品油经营部,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04民初705号原告绵阳市城区新阳食品油经营部,注册号510707600056717,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迎宾路32号卓信综合市场1-130、131号。经营者何启成,男,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明,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绵阳市城区新阳食品油经营部(以下简称新阳食品油经营部)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阳食品油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逾期仍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阳食品油经营部诉称,原告系从事粮油个体工商户,自2012年开始为被告经营的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仙海休闲度假山庄提供经营所需的各类菜油和色拉油,货款开始是随送随付,到后来出现拖欠,到2014年6月底,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4551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被告经营的该度假山庄已停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刘某支付原告拖欠货款4551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从事粮油个体工商户,前期为被告刘某经营的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仙海湖度假山庄供应经营所需食用油。2014年6月30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兹有仙海湖休闲度假山庄欠色拉油货款至2014年6月底共计45510元。”欠条上加盖了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仙海湖度假山庄印章。另查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仙海湖度假山庄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刘某,现已停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双方身份证明、欠条原件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相互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可以认定原告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仙海湖度假山庄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定提供了食用油,经结算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仙海湖度假山庄欠原告货款455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被告刘某经营的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仙海湖度假山庄现已停业,对于度假山庄的债务应由经营者即被告刘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的该项主张部分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欠付本金4551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7日,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欠付货款本金付清时至。综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绵阳市城区新阳食品油经营部所欠货款45510元。并自2016年3月7日起,以欠付本金455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货款本金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诉讼费938元,由被告刘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缴,被告刘某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与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炯审判员 周兆保审判员 阳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