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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海珍与被执行人张晓彬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珍,张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329号申请人于海珍。委托代理人孟宪利。被执行人张晓彬。申请人于海珍与被执行人张晓彬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068号合同纠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