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9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俞永生与朱丽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永生,朱丽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928号原告:俞永生,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民,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朱丽娟,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斌,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永生诉被告朱丽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俞永生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永生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丽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132元,减半收取计2066元,由原告俞永生负担。审 判 长  赵孟欣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人民陪审员  李松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改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