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淑芳与孔令爱、胡二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芳,孔令爱,胡二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721号原告:张淑芳,女,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寿阳县。委托代理人:冯淑华,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爱,女,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被告:胡二兵,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交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住所地:吕梁文水县凤城镇岳村307国产西侧(岳青1园)号楼7单元201。法定代表人:陈炳先,经理。原告张淑芳与被告孔令爱、被告胡二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淑芳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芳因出现新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张淑芳负担。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