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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14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雷德蓉、王国礼等与吴朝晖、随州市九星运业公司随县客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德蓉,王国礼,张秀荣,张奎,宫桂清,后定家,吴朝晖,随州市九星运业公司随县客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402-2号原告雷德蓉。原告王国礼。原告张秀荣。系王国礼配偶。原告张奎。原告宫桂清。系张奎配偶。原告后定家。被告吴朝晖。系鄂S195**号车司机。被告随州市九星运业公司随县客运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随县厉山镇北岗村五组。系鄂S195**号车所有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德蓉、王国礼、张秀荣、张奎、宫桂清、后定家诉被告吴朝晖、随州市九星运业公司随县客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先于执行的申请,要求依法裁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1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等人伤情严重,需较大数额医疗费,被告随州市九星运业公司随县客运分公司所有的鄂S×××××号车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已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先行支付原告雷德蓉、王国礼、张秀荣、张奎、宫桂清、后定家医疗费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保东审判员  汪 洋审判员  黄 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