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安定镇人民政府与王洪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洮南市安定镇,王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安定镇被执行人王洪亮,住洮南市。安定镇人民政府与王洪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洪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安定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洪亮履行给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洪亮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王洪亮现下落不明,其奶奶自愿替王洪亮还款人民币1450.00元尚欠1850.00元表示现无执行能力不能再替王洪亮偿还此款。现查明王洪亮现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洪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安定镇人民政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洪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定镇人民政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波审判员 李 晖审判员 金玉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秋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