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海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春,系理事长。被执行人:于海洋,男,汉族,1987年1月6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海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于海洋下落不明且名下不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23执1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劲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铁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