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1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房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志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房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志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房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北二环路与港城大道西北侧4,5。法定代表人:许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淋、薛婷,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志翔,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房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志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对外负有较多债务,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已由本院另案扣划,尚在分配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家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