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4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海盐汇鑫担保有限公司、黄玲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汇鑫担保有限公司,黄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海盐汇鑫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盐商初字第010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玲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黄玲(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8的存款人民币5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林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