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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殷开素与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开素,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殷开素,男,1967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开发区响陈线路北。法定代表人喻华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殷开素申请执行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响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殷开素赔偿金893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殷开素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开素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开素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殷开素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跃进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