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泌民初字第0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云峰与苏运生、康谦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云峰,苏运生,康谦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346号原告夏云峰,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孟盟,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运生,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康谦益,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夏云峰诉被告苏运生、康谦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云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孟盟、被告苏运生、康谦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云峰诉称,原告与被告苏运生系朋友关系,2012年9月3日,被告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5000元,且打有借条一张。该款借出后,经原告多次追要,但被告以无款偿还为由予以推拖,后拒不接听原告电话,并多次躲避原告,该笔借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共同偿还,为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0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运生辩称,这笔账是2012年9月3日通过夏云峰向农行姜军意借了20万,当时给了5000元利息,他对准姜打条我对准夏云峰打的条,我没有给姜打条,到9月18日我还了,当时俺孩子的舅用俺了20万我添了5000元还了,现在还能查到取款证明,夏云峰亲口说他知道,有录音为证,这笔账当时我在农贸市场北头的农行还的姜军意,原告让我直接还给姜,当时我还当着姜的面给原告打了电话,他当时说他不在家,让我把钱直接给姜让他打个条就行,后来他给别人说过姜军意打的条我还放着的,我也没在意。原告俺俩是赌博场上认识的,我是赌博的他是放钱的,现在起诉了我才知道这个条没有销毁,2015年8月4日我又找到姜,姜也说这个钱还了了,姜记得清清楚楚是现金还的。前天我还找姜去核实这个事。当时我赌博我家人都不知道,借俺孩子舅的时候我也是说的瞎话,俺俩离婚的时候房子判给康了,前年她回来过户的时候过不了户,才知道是被封了,她才知道我赌博了。被告康谦益辩称,这个钱苏说还过了;当时用这钱赌博了,没有用到家庭生活上,我常年在外,当时我也不知道这个事,包括借俺哥的20万元钱我也不知道,前年俺俩办了离婚,他常年不归家,前年准备拍卖俺的房子的时候我才知道,直到这以后我才知道苏一直在赌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日,被告苏运生向原告夏云峰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夏云峰现金贰拾万零伍仟元(205000)整借款人:苏运生2012.9.3。被告苏运生提供了其与原告夏云峰对话录音显示被告苏运生借姜军义205000元现金时,被告向原告夏云峰出具有借条,且该借条现原告夏云峰还一直存放。被告苏运生提供的其与姜军义对话录音显示被告苏运生向姜军义借款时,因其与姜军义不熟悉,是通过原告夏云峰介绍,因此,原告夏云峰向姜军义出具条据,被告苏运生向原告夏云峰出具条据,同时,该对话录音中,姜军义也认可被告苏运生已经将苏运生向其所借的205000元(含5000元利息)以现金的方式予以了偿还,且原告夏云峰也明知并认可。同时被告苏运生提供了2012年9月18日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的转账凭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所争议的被告苏运生于2012年9月3日向原告夏云峰出具的借条,被告苏运生也予以认可,但根据被告苏运生提供的其与原告夏云峰和其与姜军义的对话录音,相互印证了其所出具的该借条与借姜军义的205000元(含5000元利息)系同一笔借款,且对话录音也证实了该笔借款被告苏运生已经偿还了姜军义,且原告夏云峰对苏运生当时的偿还行为明知并认可,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该笔债务事实上已经予以了清偿,被告苏运生辩称的其已经偿还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综上,现原告夏云峰以其持有该借条并要求被告苏运生、康谦益共同偿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云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76元,保全费1545元,共计5921元,由原告夏云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克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吕晓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