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258-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刘金秀、张卫洪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秀,张卫洪,李开进,刘华宏,郭成炎,张定玉,远安祥和矿业集团石板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258-363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秀,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住当阳市。申请执行人张卫洪,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住当阳市。申请执行人李开进,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申请执行人刘华宏,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住当阳市。申请执行人郭成炎,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住当阳市。申请执行人张定玉,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住当阳市。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鑫芳,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石板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河口乡巩裕村*组。法定代表人王光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卫东,远安祥和矿业集团石板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刘金秀、张卫洪、李开进、刘华宏、郭成炎、张定玉与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石板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远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远劳仲调字第021号调解书以及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远劳仲调字第044-04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石板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刘金秀、张卫洪、李开进、刘华宏、郭成炎、张定玉劳动工资共计213200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石板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因煤矿关闭所享有的补偿款予以扣划215798元(包含执行费2598元)至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556067289288(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