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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553号原告:孙某某,女,住吉林省辽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文,辽源市恒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革,辽源市恒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