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553号原告:孙某某,女,住吉林省辽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文,辽源市恒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革,辽源市恒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