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朗腾高娃诉被告布拉格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朗×××,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3民初1125号原告朗×××,女,蒙古族。被告布××,男,蒙古族。原告朗×××诉被告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7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呼布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及被告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朗×××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23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11月份,原告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抱着能改过的心态与被告和好撤回了起诉。2013年12月份,被告离家出走杳无音讯。2015年上半年,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因被告无法联系予以撤诉。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布××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质证认可。被告布××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3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先后于2013年、2015年向本院起诉离婚,且均予以撤诉。另查明,婚姻关系期间,原、被告欠案外人唐胡格吉勒图7万元,召日格图1万元;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本案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及时沟通解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8万元,因本院考虑到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且为了保护妇女权益,由原告郎腾高娃承担召日格图1万及唐胡格吉勒图2万元,由被告布××承担唐胡格吉勒图5万元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朗×××与被告布××离婚;二、夫妻共同债务8万元,由被告布××承担5万元,由原告郎腾高娃承担3万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呼 布 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乌云宝力高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