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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宫某、燕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浦刑初字第329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某,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人燕某某,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述2名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3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某、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宫某、燕某某结伙至上海世博展览中心一非机动车停车棚,窃得被害人黄某价值人民币870元的海宝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被人赃俱获。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宫某、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燕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燕某某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宫某、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宫某、燕某某携带T字型作案工具,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展路XXX号上海世博展览中心西侧非机动车停车棚,被告人燕某某望风,被告人宫某撬锁,窃得被害人黄某停放于车棚内的价值870元的海宝牌TDR02Z型电动自行车1辆。2名被告人在驾车离开现场后被人赃俱获。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其在案发地丢失电动车的情况。2、证人陈某甲、陈乙的证言及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宫某、燕某某被抓获的情况。3、扣压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赃车及作案工具被扣押,赃车已发还的情况。4、物品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财物的价值。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宫某、燕某某曾受法律处分的情况。6、被告人宫某、燕某某的相关供述及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宫某、燕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燕某某系累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宫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2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结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宫某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燕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责令退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琼审 判 员  凌 鸿人民陪审员  靳艳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佘晓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