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执236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常某与陈某、季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陈某,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236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常某,男,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陈某,女,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季某,男,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48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某、季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季某限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但被执行人陈某、季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季某的存款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