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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红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2617号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辜夕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袁仕贵,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红军,男,生于1981年0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一日书记员 方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