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8执1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伯寅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伯寅,北京沃顿伟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1885号申请执行人:赵伯寅,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沃顿伟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12层2-1202。法定代表人:董社强,经理。本院在执行赵伯寅与北京沃顿伟方科技有限公司工资差额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现暂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