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雷民庆与被告付新国、张小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民庆,付新国,张小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3898号原告雷民庆,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素芬。被告付新国,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被告张小六,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雷民庆与被告付新国、张小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被告付新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民庆诉称,2015年5月25日,被告付新国借原告现金22万元,用于做生意,当时说用1个月。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2万元。被告付新国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张小六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付新国向雷民庆借款2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雷民庆现金220000,大写贰拾贰万元整。有通达小区房子作抵押(二期五号楼东户),借款人付新国。2015.5.25号”。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而成讼。另查明,被告付新国与被告张小六于2003年10月21日在确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6月15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付新国借原告雷民庆款22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且被告付新国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雷民庆与付新国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因该笔22万元借款系付新国与被告张小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新国所借,应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付新国、张小六共同偿还该笔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付新国、张小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雷民庆借款2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6220元,由被告付新国、张小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文天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