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执2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二营支行与刘英亮、赵希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二营支行,刘英亮,赵希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42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二营支行。负责人李卫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英亮,农民。被执行人赵希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二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英亮、赵希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元,利息11458.49元(截至2014年9月10日)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4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兰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