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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58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齐景新与熊定明、张溧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景新,熊定明,张溧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899-1号原告:齐景新。委托代理人:郭富强,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定明,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张华,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金龙,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溧犁,,住伊宁市。原告齐景新诉被告熊定明、被告张溧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定明诉被��奇景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又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当事人均同意上述案件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新4002民初2695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任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