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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郭贵增与吕广庆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贵增,吕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郭贵增,男,1948年9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广庆,男,1974年4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郭贵增诉李光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屋、存款等财产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世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