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商丘市睢阳区桑梓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王伟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睢阳区桑梓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王伟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671号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桑梓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江。法定代表人冯颖,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公司部门经理。被告王伟亚,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桑梓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伟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桑梓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桑梓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已于被告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桑梓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桑梓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