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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与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杨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655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与被告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军银行账户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诉讼保全费1292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祖怀人民陪审员  马素琴人民陪审员  徐 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小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