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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6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毕业萍与李德胜、童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业萍,李德胜,童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6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毕业萍,女,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春谷南陵。被执行人:李德胜,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童国新,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本院在执行毕业萍与李德胜,童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李德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个人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德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存款170000.00,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