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6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毕业萍与李德胜、童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业萍,李德胜,童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6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毕业萍,女,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春谷南陵。被执行人:李德胜,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童国新,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本院在执行毕业萍与李德胜,童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李德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个人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德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存款170000.00,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