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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良友、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友,程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张良友,男,生于1964年3月8日,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程建光,男,生于1964年7月24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在执行(2009)涪民初字第25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建光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程建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