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春江与满淑艳、吴永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江,满淑艳,吴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江,男,住所地。被执行人:满淑艳,女,住所地。被执行人:吴永国,男,住所地。刘春江申请满淑艳等借款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春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海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建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