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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金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镇与张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镇,张明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787号申请人张镇,男,汉族,1977年12月1日,住河南省桐柏县。被执行人张明惠,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张镇诉张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437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张明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镇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规定还款之日止)。张明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镇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7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智勇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王成龙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一书 记 员  X 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