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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陈凤龙与苏雨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龙,苏雨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682号申请执行人陈凤龙。被执行人苏雨营。本院在执行陈凤龙与苏雨营(2011)海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凤龙申请执行标的3623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陈凤龙亦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兴县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