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7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619号原告张某某,女,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告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甲,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青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