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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行审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与锡林浩特市安顺采石场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锡林浩特市安顺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2502行审119号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李海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自强,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股长。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安顺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廉剑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锡市国土监矿决定字(2015)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安顺采石场。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锡林浩特市跃进苏木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了锡市国土监矿决定字[2015]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00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被执行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诉讼,又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督促履行催告书》(锡市国土履催字[2015]50号),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依其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法规适当,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安顺采石场作出的锡市国土监矿决定字[2015]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安顺采石场承担。审判长  刘玉申审判员  崔长虹审判员  光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乌云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