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陈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陈失华,蔡加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失华,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蔡加桥,男,1974年4月18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失华、蔡加桥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失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被执行蔡加桥负连带责任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失华、蔡加桥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失华、蔡加桥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失华、蔡加桥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13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失信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失华、蔡加桥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俩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19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俩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尤高云执 行 员 王亚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