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柯执民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罗卸坑、郑彩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卸坑,郑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柯执民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罗卸坑被执行人郑彩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柯巡民初字第001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彩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彩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彩英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彩英(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82的存款人民币5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漫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