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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金昌与李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昌,李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46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昌。被执行人李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昌与被执行人李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调解书,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汉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 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