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金昌与李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昌,李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46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昌。被执行人李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昌与被执行人李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调解书,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汉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 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