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彭显红诉贺连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显红,贺连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2751号原告彭显红,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贺连旺,男,45岁,汉族。原告彭显红诉被告贺连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彭显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我院在向彭显红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的同时,向原告彭显红开具了预收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该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数额、期限、开户行、逾期缴费并换取诉讼费专用票据的法律后果等事项。现因原告彭显红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海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