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江苏鑫滕木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苏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鑫滕木业有限公司,淮安市苏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鑫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院代表人陈汝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刘颖。被执行人淮安市苏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江苏鑫滕木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苏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淮安市苏派建筑有限公司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房产及土地登记,目前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8月5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在告知书内载明了申请执行人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春国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