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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5民初5951号原告李某1,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李某2,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为堂兄弟关系。2015年11月8日被继承人李春仲考虑原告一直对其进行赡养,立下遗嘱,其死后的一切财产由原告继承。该遗嘱由村主任周某、村民唐某见证,被告当时也在场,对遗嘱内容清楚。2015年11月12日晚,被继承人李春仲因煤气中毒去世。事后原告操办了李春仲的丧事。原告准备继承李春仲房产时,被告李某2强行搬入李春仲所有位于朝霞××村西区××房产。原告因此起诉要求:1、确认原告李某1为被继承人李春仲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2、判令被告李某2搬出宝坻区朝霞街朝霞××村西区××房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位于宝坻区朝霞街朝霞××村西区××房产由原告继承。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被继承人李春仲身份证1份、2016年6月5日周庄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1份、所有权人为李春仲证号为(1996)宝农房002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1份、土地使用人为李春仲编号为宝农集建(1996)字第0021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份、2016年6月5日周庄村主任与党支部书记签字的书面证明1份、(2016)津0115民初2809号民事调解书1份。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了(2016)津0115民初2809号民事案件卷宗材料。被告李某2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堂兄弟,是被继承人李春仲的侄子。李春仲没有子女,其父母、兄弟姐妹均已去世。2015年11月8日李春仲在朝霞××村村主任××及该村村民唐某见证下立书面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李春仲无儿无女,去世后一切财产全部由李春仲的侄子李某1继承。该遗嘱经李春仲本人签字捺印,并有见证人周某、唐某签字捺印。2011年11月12日李春仲因煤气中毒去世。另查,李春仲生前有农房一所位于宝坻区朝霞街朝霞××村西区××号,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春仲,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996)宝农房002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宝农集建(1996)字第0021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依法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春仲生前立有书面遗嘱,并经其所在村村委会主任周某及村民唐某签字见证,该书面遗嘱合法有效。故此在李春仲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办理。被继承人李春仲所立遗嘱确定其一切财产归原告继承,故此原告应为被继承人李春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李春仲的遗产座落于宝坻区朝霞街朝霞××村西区××房屋应由原告继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1为被继承人李春仲唯一合法继承人。二、被继承人李春仲的遗产座落于宝坻区朝霞街朝霞周庄村西区2排3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春仲、房屋所有权证号(1996)宝农房002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宝农集建[1996]字第0021号]由原告李某1继承。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李某2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晓霞本案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