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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魏晓峰与曹冒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峰,曹冒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魏晓峰,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曹冒文,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魏晓峰与曹冒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曹冒文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曹冒文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魏晓峰未受偿金额为413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