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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齐东与被执行人王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齐东,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李齐东,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43岁,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峰,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37岁,汉族,住六安市。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民终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峰银行存款20172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维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