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李俊杰、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杰,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953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杰,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晏婴路113号。法定代表人:郑德敬,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俊杰申请执行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63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徐新光、闫国强、淄博市临淄育新实业有限公司,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3496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