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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春红与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红,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红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申请执行人张春红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春红于2016年4月28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第二村民小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红发现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三道湾村第二村民小组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